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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必留份制度,能否轉繼承的案例
    遺囑必留份制度,能否轉繼承的案例
    2023-07-12   閱讀:745   京云律師
    案情
    楊先生的父親因患重病便留了一份遺囑,要把所有財產留給楊先生。后來父親過世,因為父親的哥哥,即大伯身患殘疾無法照顧爺爺奶奶,楊先生和母親一直對爺爺奶奶多加照顧。沒成想,楊先生奶奶過世沒多久,大伯卻聯合爺爺,找到楊先生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說由于爺爺奶奶已經80多歲,沒有收入來源,楊先生父親留遺囑應該給他們留出份額,否則遺囑無效,現在奶奶已經過世,為奶奶留的那份財產大伯有權轉繼承,楊先生也很困惑,想咨詢一下自己應該怎么辦呢?
    遺囑必留份制度,能否轉繼承的案例

    回答
    楊先生大伯和爺爺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全對。
    遺囑自由并不是絕對的,為了保障部分弱勢群體權益,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必留份制度,即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本案中,楊先生的父親過世時,爺爺奶奶已經80多歲,喪失了勞動能力,而且楊先生大伯做為贍養義務人也身患殘疾,爺爺奶奶沒有任何穩定的收入來源,比如存款退休金等,所以楊先生父親的遺囑部分無效。但由于必留份制度的作用、目的均不同于法定繼承,楊先生奶奶過世后,她應得的遺產必要份額的目的已無法實現,也失去了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必要性,大伯無法對此主張轉繼承。
    所以,法院會參考遺產價值、爺爺實際生活需要等因素,從楊先生父親遺產總額中扣減必要的遺產份額給予爺爺,其余部分才由楊先生按遺囑繼承。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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