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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是城鎮戶口,2002年,他在北京郊區農村買了一個小院,然后對房子進行了翻新裝修,住了20年,沒想到被原房主起訴了。
原房主說當初的買賣合同無效,馬先生再把房子還給他。原房主的要求合法嗎?我們來聽王興華律師的分析。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合同原則上會被認定為無效。
這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可以享有的,其他人是無權無得或變相取得,如果說沒有特殊的情況的話,馬先生和賣家的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但是馬先生對這套房子是有投資的,且投資的也比較多,房屋現在也已經增值,合同雖然無效,但馬先生投資和房產增值是可以要求賣家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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