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這件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專項請示作出的批復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所謂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
這里牽涉一個問題,即是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作出非訴行政執行申請,那此批復一經做出,豈不是剝奪了部分行政機關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對政府部門拆違、實施具體行政造成了阻礙?但是,結合《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并且,結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以及《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這樣《批復》的出臺就使法院徹底改變了在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中的尷尬地位。
簡單說來,此《批復》的重要意義就是明確了《行政強制法》已經授予地方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的權利,行政機關不能再拿法院當槍使了。這一《批復》的出臺,可以說是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一步,從根本上杜絕了近年來出現的通過法院介入實現違法違法拆遷的現象,是司法機關的一種趨利避害的行為,將司法機關本身從違法拆遷的人民矛盾中解脫出來,實現了司法系統在違法拆遷案件中的真正中立,對于被拆遷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