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行政執法人員要有作為而不能亂作為。而實踐中,承包土地建廠經營卻被政府人員以“違建”強拆是常有的事。今天就以山東臨沂市的一則廠房強拆案為例,帶大家了解一下。
劉女士是山東臨沂市某村村民。因為村子有大量自留地,于是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劉女士便對承包地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不僅出資對承包范圍內的土地進行路面修整,還在承包土地上建設廠房及其他附屬設施用于個體經營,進行車床加工。多年來,劉女士在工作上一直兢兢業業,敢打敢拼,勇于創新。該工廠一直合法經營,為當地就業提供了崗位。不料,一件讓人猝不及防的事情發生了,廠房要面臨拆除。這個消息猶如晴天霹靂,讓劉女士不知所措。
像往常一樣經營的廠房,卻收到了當地街道辦以劉女士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違法建設為由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并要求于2021年7月16日前自行拆除。因劉女士未在期限內拆除,街道辦于2022年2月23日組織人員將涉案廠房及附屬物拆除。
眼看著多年的心血付諸東流,此時,劉女士內心是絕望的,但劉女士不想再與對方爭辯,只想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她決定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此事。劉女士通過網絡搜索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與之溝通了維護權益的方法及相關事宜,劉女士當場決定委托京云律師。
在接到了劉女士的委托邀請后,京云律師第一時間趕到當地。而后,京云律師對廠房進行了證據的采納,對廠房的周圍環境進行了考察,結合案情實際和劉女士的需求制定了相關策略。隨后,京云律師代理劉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街道辦于2022年2月23日強制拆除原告劉女士廠房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街道辦辯稱,1、原告的土地租賃合同已于2021年6月10日到期,原告并非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人。2、經被告調查,原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批準的建筑面積為140平方米,而原告的實際建筑面積達到接近400平方米,遠遠超出規劃許可的面積。被告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后,原告未在規定時間內行使,也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綜上,被告拆除原告違建房屋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第一,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街道辦拆除原告劉女士的廠房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本案中,被告街道辦對原告劉女士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后,未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也未進行催告、公告,即組織人員將原告廠房及附屬物予以拆除,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應確認為違法。
第三,庭審中,被告稱原告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原告建設的廠房及附屬物屬于違章建筑,應予拆除,但無論涉案廠房及附屬物是否為違章建筑,被告均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街道辦事處對原告劉女士涉案廠房及附屬物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
京云律師提醒大家: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如果遇上強拆,一定要及時地向專業拆遷律師咨詢,扭轉不利局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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