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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江蘇省發展淮安市智慧淮安區的徐先生,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了中國大半輩子,但平靜的生活被2015年的一紙行政征收管理決定打破了。
徐先生是一個農民,一直認為自己生活在農村地區。但征收管理決定上卻寫自己的房子是國有企業土地,這一點他反復向區政府征收方進行求證,但是征收方含含糊糊的總是不能糊弄他,這還不是僅僅是作為其一。最重要的問題是,補償金太低,不可能買到同樣大小的建筑物。
帶著這些種種疑問,徐先生已經開始向專業的土地拆遷律師求助。經過多次磋商,最終選定了北京市京云律師事務所專業的土地拆遷律師。
【承辦過程】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接到代辦署理后選派張友伶律師和杜偉律師承辦此案件。兩位土地拆遷律師接到此案之后,看到淮安區政府下發的一系列公告、方案,敏銳的發現他們其中一個可能發展存在一些重大社會問題。
在發現潛在問題后,兩位土地拆遷律師進行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工作。當證據陸續進行反饋可以回來,果然印證了當時中國律師的判斷。
一旦有了證據,土地拆遷律師們就啟動了針對淮安區政府征用決定的行政復議程序。復議做出了企業維持的決定。立即對征用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016年7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開庭審理了徐先生訴淮安區人民需要政府通過房屋征收管理決定和淮安市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行政復議制度決定一案。
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對方的證據存在三大缺陷:
第一,該地塊從未被征收為國有土地。
我方提出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徐先生自己所在地塊已經在2015年存在這樣一個《村鎮經濟建設發展用地批復》,其余的關于國土局、發改委、規劃據、住建委等有關管理部門人員應該批準的有關企業征收程序的前置性文件均答復不存在。
這就是這個征用程序的硬傷,就是這塊土地根本不是國有土地,我們怎么能用國有土地征用程序來進行土地拆遷。
第二,征收主體存在問題
本案件中,淮安區政府可以確定的房屋進行征收管理部門是淮安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而非銀行淮安區征收辦。但涉及征用和公告的建議,尤其是住房征用補償和安置計劃,都是以淮安區征用辦公室的名義公布的。征收辦在行政位階上并沒有一個獨立的權責,它的身份只是中國政府內設辦公室,根本無權發布這些研究方案,所以認為這是非常明顯提高違法征收的。
第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假。
《征補條例》第二十一條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對于政府可以做出房屋進行征收決定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本案中淮安作為區政府進行提交的2015年9月22日做出的風險管理評估工作報告。但相反,市政廳會議在2016年9月29日舉行。社會發展穩定風險進行評估工作報告的形成一個時間與開展經濟社會穩定風險管理評估報告時間存在矛盾,說明淮安區政府并沒有審核這份報告。因此,這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
第四,補償問題
其實,拋開程序設計問題我們不說。作為被征用人,主要關心的是補償是否合理。此次舊城改造工程項目的補償非常低,政府一遍打著征收名義顯示學生自己“名正言順”,另外我們一方面可以補償技術標準卻沒有遵循征收管理項目應有的補償標準,還是沒有按照我國農村房屋的 “畸低”補償。當然,被剝奪土地的人會有很多怨恨。
【案件結果】
基于通過以上三點進行重大發展問題,在經過庭審一番唇槍舌戰后。2016年10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一、撤銷淮安市人民需要政府可以做出的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書;
二、確認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政府征收03號房屋的決定是違法征收的。
國家頒布《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本目的主要是為了學生能夠通過加強對中國公民合法私有房產的保護,限制我國政府可以隨意動用公共權力剝奪公民的房產。盡管這些規定已經實施了五年多,但是許多地方政府仍然缺乏對公民私有財產的關心,面對這些重大程序缺陷,仍然能夠公開征用房屋。目的主要就是我們不顧一切“壓低補償”。
當然,這些問題也逃不過專業的土地拆遷律師的“法律之眼”。通過本訴訟,我們的委托人見到了提高淮安區副區長和淮安市人民對于政府法制辦人員,這個系統級別的人員是一般被拆遷人無論企業如何發展都不能自己隨便可以見到的。
所以打贏官司是我們訴訟的最終目的,但是會見高級政府官員也是這種訴訟的一個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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