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征地補償安置利益最好的憑據。一般情況下,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并達成協議后,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可是在簽訂完協議到真正拿到補償安置利益往往需要一段時間,但在這期間什么事情都有可能發生。我們都知道,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如果被征收人選擇的是貨幣補償,只要征收方能如約履行,那被征收人很快就可以拿到補償款,但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補償協議時選的是產權置換,由于絕大多數安置房是期房,所以是需要等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拿到,那么在這期間,如果被征收人因各種原因去世的話,那補償怎么辦呢?繼承人可以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補償安置嗎?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司法實踐中,行政協議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能根源于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確認。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已有證據可以直接認定或者推定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二審法院為確認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依職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在案件事實部分直接予以認定,可以減少當事人進一步證明“我就是我”的訴累,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兌現,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同時,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實的證據,為保障潛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為后續可能產生的爭議明確解決方案或者救濟路徑,可以實現裁判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事實上,如我們前面所說的一樣,在具體的補償安置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安置房的建設周期往往都會比較的長,有的是兩年,有的是三、四年,有的甚至超過了十余年,所以從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再到落實,被征收人需要等待很長一段時間,在這期間內,難免會出現一些讓人意想不到事情。
但無論如何,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或是違約,不按時交付安置房,發放補償款的話,那么凱諾律師建議大家,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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