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耕地保護、土地征收,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作出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一些建設項目為了規避土地征收程序,減少征收成本,便與老百姓簽訂租賃合同,將村民的土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給強行占用了,這很明顯是不合法的行為。
我國在土地征收方面有著很嚴格的法定程序,若相關部門為規避審批手續,就以租賃的方式占用土地,這嚴重侵害了村民的權益,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視起來,千萬不要吃啞巴虧。實踐中,以租賃的方式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況有很多,楊某某等人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2019年,街道辦與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用于建設污水處理廠。同年3月,街道辦發放了青苗補償費,楊某某等人領取了青苗補償款。
但楊某某在此之后發現,街道辦有非法占用耕地的嫌疑,于是便向自然資源部反映了此事,并得到自然資源部的答復,證實所申請土地尚未被征收。隨后楊某某等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委托律師后,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街道辦事處的行為違法。
但是一、二法院均以楊某某等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街道辦實施了強制征收行為為由,駁回了訴訟。
楊某某等人遂又向最高法院申請了再審。
再審法院審理認為,一、二審法院認為楊某某等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實施了強制征收行為,并裁定駁回楊某某等人起訴,很顯然未正確厘清被訴行政行為。
再者,結合楊某某等人及街道辦的陳述,自然資源部和規劃局作出的相關調查報告,可以認定街道辦存在涉案土地搭建圍擋建設,占用土地的行為。
所以,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街道辦在占用該處土地時,應當要嚴格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法征用,但是其在占用土地時,在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況下,就以土地租賃合同的方式代替審批征收占用土地,不僅于法無據,而且還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二審裁定,指令縣級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上,關于土地征收早在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就明確指出,嚴禁"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可是實踐中,以租代征強制占用老百姓土地的行為卻是屢禁不止,所以,大家在土地征收中,一定要多留一個心眼,如果發現征收方未辦理審批手續,未在將土地征收的情況下,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占用土地并進行建設時,那么村民可以先及時地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向自然資源部門反映,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注意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當自己的土地被占用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我們便可以大致地了解到相關部門所做出的重大決定和細節,同時也可以發現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從而為下一步維護權益工作奠定基礎。
總之,土地征收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行為,更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所以,若是遇到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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