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一般正常的征收過程中,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被拆遷人可獲得補償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搬遷費以及各種獎勵、補貼等,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經營性用房的話,那么還可以獲得停產停業的損失費等,而且原則上來說最終的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
但實踐征收中,難免會存在違法征收的情形,比如我們常見的違法強拆等,很多被拆遷人可能會認為,房屋被違法強拆后,房屋幾乎變成了一堆廢墟,要是想向有關部門提出賠償申請的話,賠償機關可能會不予賠償,或是以房屋已經沒有了、無法評估等理由,給予極低的賠償,而且有的被拆遷人還會認為,就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可能自己的賠償請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事實上,房屋被征收方違法強制拆除后,被拆遷人可以大膽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只要有強有力的證據,那么我們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關于賠償標準,國家也進一步地明確了,房屋被強拆后的賠償一般不得低于被拆遷人應依法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法律法規之所以規定,其實也是有意在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權益不受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有意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減少征地拆遷糾紛的發生。因此,京云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大家千萬不要鉆牛角尖,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時一定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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