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安徽的劉先生和妻子鬧離婚,因為分割房產兩人爭執不下。劉先生婚前名下有一套房,結婚之后,賣了舊房,買了新房,妻子用自己陪嫁的錢給新房進行裝修,后來夫妻倆將這套房子租出去,每月收租金,補貼家用。現在夫妻感情破裂,那么這套房子該如何分割?
王興華律師做了如下分析:
第一,丈夫婚后出售自己婚前的個人房屋,另行購買新的住房,在這過程中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投入,新房仍應屬于丈夫的個人財產。
房價大漲是客觀原因導致的,屬于自然增值,也應該歸丈夫個人所有。
這里的關鍵點在于新房購買過程中,是否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投入,需要組織充分的證據鏈條予以證明。
第二,這套房屋在婚后一直在出租,租金的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它的關鍵點在于經營。
第三,妻子用個人婚前財產,對這套房屋進行了裝修,分割時這部分應該分給妻子,這里的關鍵點是婚前個人財產投入。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下一篇:“網暴追究刑責”寫入最高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