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發布在此發表了關于徐州豐縣剩余八孩女性的調查通告,按照之前“徐州發布”目前最新的說法,此次案件中的生育八孩母親原名為“小花梅”原籍為云南省福貢縣亞谷村,在第一次婚姻后已有精神不穩定的情況,在回到家鄉后由同鄉的桑某帶至江蘇治病并“找個好人家嫁了”,“小花梅”在徐州豐縣和董某進行了婚姻登記,并為其生育了八個子女在此期間“小花梅”的精神分裂癥進一步加重甚至被董某民用鐵鏈拴在家中,牙齒也因為“牙周炎”而大部分脫落,目前“小花梅”已經被當地的精神病醫院收治會診,董某民因非法拘禁罪被警方拘留,桑某與其丈夫時某因拐賣婦女罪被警方拘留。
在此次事件中,桑某與其丈夫時某構成的拐賣婦女罪應當發生在所謂的“帶小花梅去江蘇治病”時期,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在拐賣婦女罪不以最終對婦女進行出賣為入罪條件,只要實際控制了婦女并且有進行出賣的目的即構成拐賣婦女罪,桑某和時某也終究難逃法網。
再此次事件中更大的爭議點是聚焦在董某民處,“徐州生育八孩母親”第一次進入到公眾的視線就是一段“小花梅”在冬日穿著單衣被鐵鏈所在屋內的視頻,互聯網上對于董某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其婚姻關系存續關系是否有效進行了激烈的討論。目前相關調查部門以因“非法拘禁罪”將董某民拘留,根據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在目前所揭露的信息中我們不難看出董某民對“小花梅”用鐵鏈進行禁錮的等一系列行為已經達到了非法拘禁的標準。在董某民長期非法拘禁“小花梅”的時間內是否有對其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是否還有其他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解決,另外在此案中“小花梅”在與董某民在進行婚姻登記時就已經出現了精神問題,但是因為在進行登記時表現出的生活水平可以進行自理所以進行了婚姻登記,關于此次登記是否會被認定為無效還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和認證。
一、董某民是否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如果實際情況不是媒體報道的董某民通過收留方式與“小花梅”結婚生子,而是花錢購買的,那么董某民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非常低,最高刑僅為三年有期徒刑。同時,該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只要收買人不阻礙解救、不阻撓婦女跑路,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而事實上從輕減輕之后基本沒有什么處罰了。我們進行一組對比,用以判斷刑法對收買人行為的處罰是畸輕還是適當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就可以判五年。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收購的是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瀕危野生動物,可能一只就要判十年。
近幾年出現的“深圳鸚鵡案”“江西鸚鵡案”“金華鸚鵡案”,多案被告在不知道所買鸚鵡(甚至是人工馴養的鸚鵡)屬于瀕危動物的情況下被判了刑,少的一年兩載,多的一審判處五年。正因如此,羅翔教授認為“人不如鳥、人不如動物”。借著“小花梅”這個案件,我們希望刑法第十二修正案能夠實現對婦女兒童的買賣同罰,加重對收買婦女兒童犯罪的處罰力度。
二、董某民是否涉嫌強奸?
董某民與“小花梅”登記結婚,且生育了8個孩子。如果董某民在收留“小花梅”之后登記結婚之前,利用“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沒有反抗意識或者無法反抗,與其發生關系,則構成強奸罪。
而如果董某民在與“小花梅”結婚后,才發生性關系導致“小花梅”生育8個子女。由于我國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婚內發生性關系是不構成強奸的,因此要認定構成強奸,最大的障礙是二人登記結婚的合法外衣。只要二人登記結婚是“小花梅”的真實意愿,原則上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生兒育女則是正常的行為。而如果“小花梅”是被脅迫或者在發病期間無意識的狀態下登記結婚,且后續無意識反抗或被脅迫發生關系導致生兒育女,則可以認定董某民構成強奸罪。
三、董某民是否涉嫌虐待或非法拘禁?
董某民為防止“小花梅”發病時毆打老人小孩,用鐵鏈長期將“小花梅”鎖住。這一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或虐待?
單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來看,似乎董某民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再看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的手段包括體罰、打罵、拘禁、有病不治等作為和不作為方式。如果董某民的手段僅是拘禁、打罵,由于非法拘禁罪與虐待罪都含有拘禁、打罵的手段在內,那么董某民則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與虐待罪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而如果董某民除了拘禁、打罵之外,同時還有對“小花梅”有病不治、有飯不給吃等虐待行為,則應當對董某民非法拘禁罪與虐待罪數罪并罰。
“小花梅”已經進入專業的醫院進行治療,相關的人員也已經被繩之以法,但是在經歷了殘酷的拐賣和絕望的生活后,原本屬于“小花梅”的人生已經被盤剝殆盡了,在發現一個“小花梅”的同時又有多少像她一樣的女孩子在絕望處掙扎,在打擊犯罪分子的同時,也應當加緊預防,避免此類慘劇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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