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為債務等原因做出非真實意思表示的房屋買賣行為,另一方在面對此類不知情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損失時,應當及時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名稱:趙麗華與吳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4068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訴求:
判決確認2010年11月10日吳順與吳某簽訂的編號×××號《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訴訟費由吳某承擔
【案件詳情】
吳順與趙麗華自1987年7月10日登記結婚至今未合法辦理離婚手續,即二人系合法夫妻關系,××號房屋原登記于吳順名下。2010年11月10日,吳順(出賣人)與吳某(買受人)簽署編號為××《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屋以280萬元的價格予以轉讓。張某系吳某之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吳某在前述合同中簽字?,F訴爭房屋已轉移登記至吳某名下,房產證號為X京房權證海字第XXXX號。后吳順于2013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吳某承認其與吳順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主張系雙方合意通過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過戶,其主張系因為贈與及債務糾紛等多種原因,現吳某明確系涉及到吳順與吳某之母張某因案外的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引發,系吳順為償還張某債務進行的抵扣房屋,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等主要對等義務系抵債發生,并未實際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律師意見】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吳順與吳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作為生效判決確認的與吳順存在合法夫妻關系的趙麗華,其主張合同無效訴訟主體適格。吳順、吳某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無論其隱藏的真實目的是否正當,該目的應只對合同相對方即吳順、吳某之間的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影響,而對于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仍應屬無效。對于該合同外的利害關系人趙麗華,其并不需要舉證證明二者之間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愿,吳某亦不能以其與吳順存在其他隱藏目的作為抗辯理由對抗趙麗華
【勝訴判決】
吳順與吳某于2010年11月10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無效。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吳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如何避開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套路
下一篇:拆遷房屋律師能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