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中,被征收人處于弱勢地位。面對行政機關的“通知”,自己只有“被通知”、“被補償”等被動地位。很多被征收人面對此情形,大多會不知所措。接下來,京云律師整理了實踐中幾個經常遇到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 違法建筑
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口中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給嚇到了。那么究竟什么是違法建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筑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認定為違法建筑。
二、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有什么救濟途徑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時常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該怎樣選定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即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即方式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時點沒有明確規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且評估機構能夠依法獨立、客觀、公證地開展評估工作,無論在征收公告之前還是在征收公告之后選定評估機構,都不影響房地產價值的評估。
在遇到房屋征收拆遷時,還是要多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對自己的征收補償以及維權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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