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企業不愿進入破產程序,主要原因是害怕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就失去了企業管理權,而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顯然不會更多的考慮企業自身的利益。除非企業無法挽回,要不然是不會進入破產程序的。其實這是很多人的誤解,進入破產程序并非必然導致企業喪失管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因此,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并不必然喪失管理權。當然我國企業破產法以管理人管理為原則,企業自行管理為例外的立法模式,并不是都是可以獲得自行管理權的。那么需要什么條件以及何種程序才能獲得自行管理權呢?
一、獲得自行管理權的條件。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1條規定:重整期間,債務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債務人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
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
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上述法律以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和管理人監督權為出發點,界定法官、管理人和債務人各自在的權利邊界。企業獲得自行管理權包括兩個積極條件和兩個消極條件,要求企業具備自行管理能力、有利于重整、不存在惡意行為以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如何獲得自行管理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需向人民法院申請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因此,需要企業主動向法院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才能獲得自行管理權。在司法實踐中,審批法院一般會要求企業提交遞交1個申請、3個方案。
申請書。
申請人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明確表達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意愿。
其次,闡述企業自行管理的條件,比如企業治理結構完善,具備良好決策力和執行力,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行為。
最后,相對于管理人,企業自行管理更具優勢,比如比管理人更熟悉公司狀況、可以更有效的發揮公司優質資產的潛力、有利于引進投資方、更能高效推進重整程序等等。
2、自行管理工作方案
自行管理工作方案一般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1)重整企業的基本情況,含工商登記的情況、資產與負債的基本情況、公司運營的情況,以及需要特別說明的其他情況。
(2)財產及營業事務的管理原則,一般包括合法合規原則、高效有序原則、保值增值原則、保密原則。
(3)重整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包括企業現有工作機構的設置及工作職責,另需設立重整事務工作組,并明確其職責。
(4)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工作內容及安排,包括:第一階段,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并穩定運營事務;第二階段,保證財產的保值增值并改善運營事務;第三階段,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并通過重整計劃的執行保證企業重生。
3、印章管理方案
印章管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印章的種類及保管部門、印章的使用審批程序以及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的責任。
4、財務管理方案
財務管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管理組織機構、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管理、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負債管理、費用管理、稅收及利潤管理、外幣業務管理、發票和收據的使用管理、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管理等內容。
綜上所述,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并不必然的喪失管理權,越是熟悉和發揮主動性和管理優勢的企業,越是能增加人民法院批準的可能性。一旦企業能夠獲得自行管理權,企業起死回生的能力和可能性明顯要增加很多,企業萬萬不能放棄這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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