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本案就是一起某行政機關收到該申請后,對當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卻答非所問,而且也超過了所規定的15個工作日的答復期限。答復內容錯誤,程序違法,最終在京云拆遷律師的努力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案情簡介
江蘇省某市市民蘇女士抓住了投資風口,投資了一家印染布業有限公司,成為了公司的股東。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蘇女士也得以賺得盆滿缽滿。因某項目的需要,她投資的家印染布業有限公司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
為了了解該征收項目,蘇女士于12月26日以信函的方式向市規劃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涉及印染布業有限公司所在地征地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市規劃局于12月27收到申請表,然而直到于次年1月17日才作出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且答復的內容卻是印染布業有限公司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看著市規劃局答復的內容跟與自己申請事項不一致,為了維權,蘇女士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有盛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京云拆遷律師為代理人介入維權。隨后,京云拆遷律師代蘇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市規劃局作出的9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2、責令被告市規劃局重新對原告蘇女士作出答復;3.訴訟費用由被告市規劃局承擔。
庭審過程
庭審中,被告市規劃局辯稱,被告市規劃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向原告進行了信息公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市規劃局公開的印染布業有限公司所在地征地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而非印染布業有限公司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二者的指向明顯不是同一政府信息。而被告市規劃局公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并非原告所申請的信息,故被告市規劃局作出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事實不清。
其次,被告市規劃局于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于次年1月19日才將被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交郵送達給原告,期間共有16個工作日,已經超過了法定的15個工作日的答復期限,故遲延答復屬程序違法。
綜上,被告市規劃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且公開的內容并非原告申請的信息,故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一、撤銷被告市規劃局作出的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二、被告市規劃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市規劃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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