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因征收方的違法行為給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賠償程序獲得賠償。實踐中,在行政賠償程序提起之前,當事人會委托律師進行前期維權,通常是通過前期確認違法之訴或者撤銷之訴,將違法的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或者撤銷,為行政賠償打下基礎。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通過一起勝訴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任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在當地擁有一處房屋。因為該村地理位置優越,任先生抓住商機,翻建房屋,創辦了食品公司。經過幾年的經營,食品公司的收益良好。誰知,就在食品公司發展上升期,食品公司所在地塊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因征地拆遷補償極低,任先生便未簽訂任何的安置補償協議。
為加快進程,2015年4月11日國土資源局某分局向任先生下發了215067號《違法用地改正通知書》,同時,2015年4月21日區城管局向他下達了0021號《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責令任先生于2015年4月17日前自行拆除。任先生心急如焚卻不知所措。2015年4月24日,區城管局工作人員強行圍攻任先生的食品公司房屋并很快將其拆為廢墟。
對此任先生十分的憤怒,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委托了京云拆遷律師進行辦理,隨后京云拆遷律師介入后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區城管局于2015年4月24日強制拆除任先生戶房屋(共計建筑面積910.6平方米)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區城管局辯稱,一、被答辯人違法事實清楚。被答辯人房屋占地面積應為143平方米,但根據答辯人在現場繪測得出被答辯人在主房周邊另行占用了731.2平方米土地進行建設,共計建筑面積910.6平方米。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作出強拆行為合法合理。答辯人已經在前款中說明了被答辯人違法建設的事實,故由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行為合法合理,請求法院根據本案事實與法律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針對區城管局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一、關于被告是否具備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被告未經涉案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屬于超越職權。
二、被告的拆除行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從強制拆除行為的前置行政程序看,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某分局作出的215067號《違法用地改正通知書》,及被告作出的0021號《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均經有權機關復議確認違法,所以被告后續依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強制拆除也缺乏依據。
三、關于被告拆除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被告在施行強制拆除措施時,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制作現場筆錄等法定程序,系程序違法。鑒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銷內容,被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城管局于2015年4月24日對任先生戶號主房周邊建筑面積為910.6平方米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確認強制拆除違法是獲得合理賠償款的必要條件,此次的勝訴判決意味著本案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該結果奠定了任先生下階段維權進程的基礎,也為任先生增添了協商補償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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