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都可以強制性拆遷嗎?
隨著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落地,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新拆遷條例”的落地,很多被拆遷人滿懷欣喜,認為所有的“強拆”都被廢止了,“強拆”在新拆遷條例后已經退出歷史舞臺。但事實并非如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其實新條例只是廢止了行政強制拆遷,司法強制拆遷是依然存在的,也就是說合法的強拆還是存在的。
“不可能強拆”這種錯誤認知在很多被拆遷人中還是存在的,這種誤解帶來的后果就是被拆遷人滋生了這樣一種心態:反正強拆被廢止了,房子怎么樣也不會被強拆,那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反抗強拆做釘子戶。我們必須要提醒大家,這種錯誤的想法必須扭轉過來,司法強拆依然存在,只是躲、拖、耗而不積極應對拆遷問題,最終還是有可能被強拆。
依照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被拆遷人的程序性權利是有期限的,當釘子戶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針對拆遷方的種種決定及時采取法律應對措施,否則等來的只能是強拆,而強拆之后的維權道路會更加艱難。
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因為各種原因它們的補償標準是沒法比較的,具體要和當地的政府協商,如果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可以進行申請訴訟或是申請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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