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尤其是農村,部分政府部門會用強拆的手段來拆除農村的房屋,他們的慣用理由就是:這個房子是違章建筑,所以進行強拆合理合法,而且沒有補償。那么“違章建筑”這個理由真的就是萬能的嗎?政府認定 “違章建筑”就可以直接進行強拆了嗎?強拆之后就一定沒有補償嗎?下面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拆遷律師是怎么做的。
2001年9月23日,鐘先生從鎮政府處以11000元的價格購買下了一個食堂。
2006年鐘先生將這個食堂改造成了房屋。2009年該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涉案房屋給鐘先生辦理了《房地產權證》,但是因為土地邊界權屬糾紛,一致未將證件進行交付。2019年4月11日,鎮政府以上述地址修建的兩間豬圈系違法建筑為由,向鐘先生發出限期拆除的告知書,要求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自行消除在建違法建筑,同日鎮政府將《房地產權證》交給了鐘先生。2019年10月9日,鎮政府以鐘先生未按人民調解協議履行拆除豬圈的的義務,對案涉豬圈進行騰空,并將豬圈內的豬交付原告后進行強制拆除。鐘先生不服鎮政府的決定,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鎮政府扣押我方當事人《房屋產權證》十年之久,一直對我方當事人進行威脅,強迫其簽訂協議才拿到房屋產權證,對我方當事人產生了重大損失,而且為了達到打擊報復侵占的目的上下勾結,對復査復議結果故意扣押,在未取得相關合法手續并且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豬圈強行拆除,其行為明顯違法,嚴重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原告建筑物屬于違法建設,被告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提供的證據恰恰可以證明我方當事人對該房屋及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且存在威脅我方當事人簽訂協議的事實存在。我方當事人的房屋雖然是違章建筑,但是鎮政府并未規定履行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等后續法定程序,徑直對案涉建筑物實施拆除行為,其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確認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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