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朱先生在家鄉的土地被列入拆遷范圍。本是從天而降的喜事,朱先生卻為此愁眉不展。原來政府沒有向朱先生解釋過這個項目是什么,作為村民的朱先生對此表示懷疑。為此,朱先生向當地政府寫了EMS郵件以了解該項目的情況,但是政府簽收郵件后并沒有相關回復對朱先生的疑問進行解答。于是,感覺到被政府欺騙的朱先生想用法律的手段為自己維權,選擇京云律師事務所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
京云拆遷律師了解案情后,意識政府沒有回復朱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是違法行為,遂幫助朱先生撰寫了起訴書,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申請依法進行公開。
被告則辯稱: 因原告沒有提出信息公開形式,被告已經以張貼公告的形式公開相關信息。 原告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已經公開。 3、被告不是征地審批信息公開的適格主體。征地審批信息由其他相關部門公開。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在法庭辯論道,被告政府在收到原告朱根本信息公開的申請后,應當及時答復,對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獲取信息的方式及途徑;對不屬于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但是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是違法的行為。
(應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請。
最終,法院接受了原告的部分請求,確認被告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朱先生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
房子無故被拆,政府卻稱房屋為違章建筑,法院判決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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