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庭 審
綜上所述,被告稱其對原告的申請已經給予了及時答復,原告申請公開的部分內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內容在原告申請之前就已經公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某縣政府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業的需要啟動工程建設項目,涉及該項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權要求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信息資料。不足的是被告并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完備的履行告知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第(三)項規定: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被告認為原告申請的《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已經向公眾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專項規劃》不存在,亦應當履行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
法院判決
所以,被告應對原告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請繼續予以答復。
最終,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針對原告李某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本案對于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借鑒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一方面應主動公開,另一方面應積極回應公眾的“依申請公開”,不能動輒以不存在或者保密等理由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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