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隨著大家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有意識地在生前訂立遺囑,但因為種種原因,一些老人可能會在生前不斷的更改遺囑,者訂立了幾份不同的遺囑,那么,當訂立的遺囑內容發生沖突時,究竟哪份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觀眾李女士的父親前些年生了場大病,為了讓父親的老伴好好照顧父親,李女士的父親寫了一份自書遺囑,說自己去世后房產和存款都留給老伴。可沒想到,遺囑寫完了,老伴卻立刻變了臉,對李女士的父親不聞不問。
后來李大爺為讓兒子好好照顧自己,又跟兒子去公證處做了一份公證遺囑,說把財產都留給兒子。然而又因為臨終前跟兒媳婦鬧矛盾,病危時李大爺再次當著醫生和護士的面,說把財產全部留給女兒,也就是李女士?,F在李女士的父親去世了,李女士問,父親的臨終遺言作數么?自己該怎么辦呢?
《民法典》在繼承編對遺囑繼承進行了重大修改,對于涉及存在多份遺囑的情形,不再認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而是采用立遺囑時間的先后標準。民法典中具體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均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遺囑內容為準。
本案中,即使三份遺囑都是老人當時的真實想法而且形式上也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也只有最后臨終前留給李女士的遺言作數。所以不要以為老人給留了遺囑給你,就可以不聞不問只等老人去世之后繼承遺產,即使是公證過的,老人也可以隨時改變主意。就算老人不留遺囑,贍養老人也是法定義務,別讓老人在最需要關心和照顧的時候感受到這種來自最親的人的傷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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