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二)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三)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況外,其他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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