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經常與開發商發生交房糾紛。當發生糾紛時,因為很多涉及房屋的質量問題,購房者有時會不同意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解決,這時就要確定交房糾紛的訴訟時效。那交房糾紛訴訟時效有多長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2、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于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占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于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系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目前國家對《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各項內容已作了明確規定,購房者必要時可以找律師協助,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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