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都把購買學區房作為購房的第一要素來考慮,有時即使房價再高,只要是能使孩子上名校,家長們也在所不惜。學區房的誘惑力對于家長來說確實不小,但是以學區房為噱頭給開發商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存在不小的隱患。不少買了學區房不能上名校的糾紛也隨之而來。那么合同中未約定購買房屋上名校,但開發商以學區房為噱頭為銷售房屋做宣傳,是否對其具有約束力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某開發商在售樓期間于當地主要交通要道上設立了大型廣告牌,打出了“住XX小區,讀XX中學”的宣傳文案,陳先生想送女兒讀這個重點中學,于是全款購買了這個小區的一套房子,結果在秋季招生時發現小區并不在劃片招生范圍內,孩子被學校拒收了。
陳先生非常生氣,覺得開發商的虛假宣傳給自己造成了巨大損失,要求退房并且賠償自己高額的房貸利息、給孩子上私立學校的高額學費。但是開發商表示當初的宣傳文案是給潛在購買者一個橫向選擇,只是措辭存在瑕疵但并不是一種承諾,所以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可以要求賠償嗎?數額怎么計算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開發商在廣告上的這種宣傳對陳先生是否決定買房具有重大的影響,雖然這并沒有寫入買賣合同中,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現在陳先生的孩子不能在這個重點中學就讀,導致了陳先生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開發商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陳先生可以要求退房退款。
賠償多少錢是一個關鍵,本案中陳先生可能會以開發商違反了消費中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虛假宣傳可以要求三倍賠償去主張,但是在我國法律實踐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主要是與工業產品有關的,而且是針對動產而言,其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能直接適用于商品房消費中。
法院一般會綜合參考房屋的購買時間、房屋價格上漲情況,合同實際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開發商賠償一個足以彌補陳先生損失的數額。
結 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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