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沙潁河城區段治理項目,對延安村莊的房屋進行征收,牛先生家所在的村莊劃入征收范圍。因牛先生建房的土地是村里的自留土地,征收方認為牛先生家的房屋是違法建筑,沒有征收補償,就強拆了牛先生家的房屋。
“自留地上不能建房,你這屬于違建,拆除沒有補償!”面對拆遷的強硬態度,河南省周口市的牛先生不知所措,他沒想到自己在沙河邊自留地上建的房屋,居住多年,竟然會成為違建,而且拆遷方未履行法定程序,就把房子拆除了,屋里的家具全毀了,一點補償不給,太冤了吧!牛先生想。
牛先生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將拆遷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遷方賠償強拆造成的房屋損失費。
面對牛先生的訴請,被告拆遷方稱: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原告在其行政村擁有一處合法宅基地,其又私自占用可耕地建房,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賠償。原告房屋系違法建筑,且經相關部門進行了認定,原告主張房屋賠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根據規定“先補償、后搬遷”,才是房屋拆遷的合法程序,未對被拆遷方實行補償就實施強拆,屬于違法行為。在本案中,拆遷方在未與牛先生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以其房屋是違法建筑的名義,將其強制拆除,明顯違反了程序正當這一原則。
此外,即使牛先生的房屋是違建,但這也不是將其強拆的理由,再加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應當在征收公告前的摸底排查階段進行,而不是在拆遷階段才進行,故拆遷方的行為已經明顯違法。
最后,拆遷方在實施強拆前,沒有依法作出強拆決定,也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且未依法舉行聽證程序,這也屬于違反程序正當原則。
只要有一線希望,律師就應付出百分百的努力。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京云律師幫助牛先生拿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確認被告對牛先生自留地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判決書。
這不是終點,而是另一個起點。牛先生拿到判決書后,向被告郵寄行政賠償申請。被告收到申請后,未予答復。京云律師不放過任何一次幫助當事人維權的機會,幾經輾轉,再次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損失。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被告對牛先生自留地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被告應對其違法行為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拆遷方支付牛先生補償款54000元
京云說法: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部門常用的手段就是“以拆違代拆遷”。歸根結底,就是為了加快拆遷速度,降低拆遷成本。通常在實踐中,大部分拆遷戶只要聽到自家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便不知所措,趕緊和拆遷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但是在協議簽訂后,往往再很難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救濟。
故而,若在征地拆遷期間,自家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一定要及時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畢竟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必須通過法定程序來認定,而并不是拆遷方自行決定的。因此,“拆違代拆遷”屬于違法行為,對于被拆遷方的損失,拆遷方應當依法賠償。
房屋征收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被拆遷方不僅要時刻關注各個階段維權的期限問題,還要提防拆遷方實施的行為是否合法,若遇到拆遷方有不合法的行為,一定要及時的保存證據并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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