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過程中,由于存在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征收人往往處于弱勢、被動地位。補償安置協議作為征收補償工作的核心,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是否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因此,被征收人有必要了解一下關于補償安置協議的幾個問題。
一、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要明確具體
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要明確具體,一份補償安置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事項。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要明確具體。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或是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要明確具體。
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3.違約責任要明確具體。
實踐中經常有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后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義務,遲遲不發放補償款,不交付安置房。因此,在拆遷協議里明確違約責任很有必要,如果拆遷協議中沒有明確違約責任,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要合法
補償安置協議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協議里涉及對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財產的處分。因此,協議的簽訂必須符合被征收人的真實意愿。一般情況下,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相對方應當是被征收人,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會經常輔佐征收方落實一些征收補償工作,比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村委會代簽的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可見,村委會代簽的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關鍵看該行為是否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認。需分情況討論。
1.事前已經取得被征收人同意。
一般情況下,如果村委會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取得了被征收人同意,那么該補償安置協議有效。
2.事前未取得被征收人同意,事后追認。
村委會如果在未取得被征收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與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其行為構成無權代理。此時需要看該行為是否得到了被征收人的事后追認。如果事后由被征收人予以追認,該補償安置協議則有效,否則就是無效的協議。
因此,當村委會代簽補償安置協議時,未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或未事后追認,代簽行為無效。
三、違反法律法規的補償安置協議
簽訂后,應當允許變更
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允許隨意變更或是撤銷協議。也就是說,協議雙方需要按照協議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如果遇到補償安置協議違反法律法規,且顯失公平時,此時應當允許變更協議內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行政協議典型案例中對上述觀點有所體現。浙江省杭州市被征收人王某在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領取補償款之后,發現征收方未將本應安置的人員陳某計入安置人口范圍,此時不僅違反了《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同時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允許變更協議內容顯然有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變更協議內容,將該人員計入安置人口范圍,并給予了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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