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有詩云:“春溫泉水滑洗凝脂,皓首沐浴回常春。”人們對溫泉的熱愛,自古有之。而如今,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更彰顯出巨大的商機。樓盤溫泉入戶的賣點,不僅可以提升品味還可以拉高價位,這對于開發商來說,無疑是一樁好買賣。然而目前市場上的溫泉樓盤,可以說是泥沙俱下、魚龍混雜,糾紛時有耳聞。
案情簡介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曾代理這樣一起案例,當事人當初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小區“24小時溫泉熱水入戶”、“直通度假村酒店”、“業主可專享度假村項目的優惠”等服務和配置,誰知入住前后差別懸殊。
本案歷經一審,但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過低,京云律師協助當事人積極上訴,最終幫助當事人贏得終訴,當事人如愿拿到了滿意的經濟賠償。
喜提新房,本是人生一大美事,可這對于王女士來說,卻是煩惱的開始。
事情要從2017年說起,王女士在位于密云水庫旁,有山有水,配備度假村的位置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之初,售樓人員曾經承諾,該小區“溫泉入戶”、“直通度假村酒店”、“業主可專享度假村項目的優惠價格”等等服務和配置,這讓王女士十分滿意??烧l料入住以后,“這些美好”都落了空。
如今,房屋已經入住,開發商卻把酒店跟居住區完全分開。雖然溫泉的設備和管道均已入戶,但是溫泉卻一直沒有。倍感失望的王女士以及同期入住的業主們,為此曾多次找開發商進行交涉。而開發商給出的答復是,由于目前的相關規定,導致溫泉不能入戶。
于是王女士,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密云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商向王女士支付未履行溫泉入戶造成的經濟損失二萬元。
王女士認為賠償金額過低,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馬曉勝律師,于2020年11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確認房地產開發商虛假宣傳,撤銷一審判決,判開放商向王女士支付未履行溫泉入戶造成的損失7萬元,是一審判決金額的3.5倍。
法庭對峙
法庭上被告辯稱:王女士所訴溫泉入戶并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并無任何關于溫泉入戶的描述,不屬于合同違約情形;根據王女士提供的宣傳單,上面都有注明“所有圖文僅供參考,以政府最終審定為準,不代表合同要約”,即前期宣傳中,我公司已經明確告知王女士溫泉入戶最終要以政府許可為準,而非明確承諾溫泉入戶,因此宣傳單內容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其次,因新政策禁止商品房開發項目辦理礦業權審批,導致溫泉入戶手續無法辦理,開發商不應承擔責任。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起訴。
針對被告的辯稱,王興華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我方的代理意見。
首先,開發商的宣傳資料關于溫泉入戶的內容具體明確,而且,該宣傳資料中“溫泉”字樣顯著、頻繁,明顯將溫泉作為涉案樓盤的顯著特征,應當視為要約。即使溫泉入戶的內容未載入預售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關于廣告中中“所有圖文僅供參考,以政府最終審定為準,不代表合同要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內容,屬于開發商單方擬定的條款,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買受人注意,故上述內容對買受人無效。
其次,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2020年6月才公告停止北京市固體礦產和礦泉水企業礦業權的新立審批,而自雙方2017年2月簽訂合同至發布上述公告有3年多時間,開發商亦未能獲得采礦權。因此,開發商不能取得采礦權系其可以預見的商業風險,并不屬于情勢變更。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
1
開發商上訴主張宣傳資料中關于溫泉入戶的內容屬于要約邀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
開發商對其不能取得采礦權系其可以預見的商業風險,并不屬于情勢變更,開發商的該項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3
結合王女士已付購房款數額、溫泉入戶對房價的影響等情況,本院酌情確定開發商給付王女士未履行溫泉入戶造成的經濟損失70000元。一審法院確定的該項經濟損失數額過低,本院依法予以調整。
商品房銷售的問題很多,需要交涉的、需要調查的、需要解決的法律糾紛也很多,這樣的情況下,單憑業主個人的能力是難以解決問題的,需要律師提供專業的,綜合的維權方案,才能減少業主的損失,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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