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返還騰退位于北京市通州區1號院正房五間、廂房2間及院落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2000年6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原告將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xx村xx號院正房5間、廂房2間賣與被告并實際交付。《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被法院確認無效,該民事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據此,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及民法典相關規定,被告應將上述涉案房屋及院落返還、騰退給原告。雖經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望法院公正裁決。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認可涉案《協議》無效,但原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被告應承擔次要過錯責任,在合同無效的處理上要綜合考慮平衡雙方利益,對于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得的利益,該收益的主要部分應歸被告所有,綜合查詢全市各級法院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均判決將房屋增值部分及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等主要部分支付給買方,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望法院確認原、被告責任比例,并由原告按責任比例向被告賠償損失。
本院查明
2000年6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將xx村xx號正房5間、廂房2間售給被告,土地使用總面積為498.9平方米。《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協議》簽訂后,被告已按照約定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原告亦已將涉案房屋交付被告實際控制。
另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認定被告為北京市西城區戶籍,并非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被告不具備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購買涉訴房屋的主體資格,原、被告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判決確認原、被告于2000年6月17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該民事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關于涉案《協議》無效的過錯分擔,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應承擔次要責任,按照通州區現有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被告主張原告應向其支付宅基地區位補償價1389900元、房屋重置成新價188265元、裝飾裝修損失337058元,共計1915313元。原告認為被告不能按照拆遷補償的標準要求原告進行賠償,不認可被告主張的金額。
裁判結果
駁回李xx的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律師點評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生效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應將涉案房屋及院落騰退并返還原告,對于被告因此遭受的損失,原、被告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因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尚未啟動拆遷,具體補償安置標準尚不明確,且原、被告雙方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如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并不利于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故涉案房屋暫不具備騰退條件,對原告要求被告騰退涉案房屋及院落的訴訟請求,暫不予以支持。雙方當事人可待騰退條件成就后,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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