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會有權代簽補償協議嗎?
由于村民對房屋征收的事情了解的不是很清楚,而要給村民科普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很多地方的拆遷工作中,上級部門都是直接和村集體來確定拆遷事宜的。上級部門以村委會名義發布拆遷通知(或公告)及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標準并簽訂補償協議。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因此,雖然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權益卻主要歸屬于被征地農戶個人,所以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被征地農戶。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以及《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如果村委會在未經被征收人授權的情況下代簽了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所以,實際上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代表村民簽署補償協議的。任何拆遷事宜都需要在村民知道、了解的情況下進行,補償方案也需要村民自己簽字確定的。至于房屋的拆除程序,如果未簽訂補償協議,則應由法院來執行。總之,村委會無權決定組織實施拆遷活動。
二、村委會無權截留拆遷補償款
在農村征地拆遷工作中,村民在簽訂補償協議后,一般由拆遷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將補償款打入被拆遷人賬戶。但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補償款發放的便利,會將補償款支付給村委會,由村委會代為支付。此時,村委會應當及時足額將補償款發放到被拆遷人手中,如果存在截留的情況則違反法律規定,甚至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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