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互換后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案例:黃某與張某系xx村村民,黃某擁有家庭承包地30畝,張某擁有家庭承包地20畝,黃某為了耕種方便于2010年與張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自愿用其30畝的承包地與張某的20畝承包地進行互換但雙方未辦理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2017年當地政府征收土地,黃某的30畝承包地正好在征地范圍之內,黃某與張某就征地補償款的歸屬發生糾紛。那么農村土地互換后征地補償款應該如何分配?
一、法律依據
1、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本案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互換的方式流轉,互換是指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2、互換的性質:首先,互換要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與其他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土地互換,是無效的;其次,以互換的方式流轉,應到村委會進行備案,并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但未辦理備案或者變更登記的,并不影響互換的效力;最后,互換雙方原有的承包關系消滅,新的承包關系產生;
3、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的補償,由于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是歸村集體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會議決定;安置補助費是支付給被安置人口的,是對承包經營權權人失去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要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對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者的。
二、案例簡析
要想確定本案例中的征地補償款最終應歸屬于誰,就要理清誰擁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權。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此外,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上述案例中,黃某與張某口頭達成互換承包地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也沒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故協議合法有效。
其次,我國法律規定采取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也可以不辦理變更登記,但不辦理變更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問題,故黃某與張某雖未辦理變更登記,但并不影響兩人各自擁有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黃某擁有原屬于張某的20畝承包地的經營權,而張某擁有原屬于黃某的30畝承包地的經營權。
最后,雙方雖未明確約定互換期限,但二人互換后便一直耕種,可以認定二人是永久互換土地。
農民互換土地后產生的法律后果為互換雙方原來的承包關系消滅,新的承包關系產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的補償,由于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是歸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具體如何分配由村民會議決定;安置補償費是支付給被安置人口的,是對承包經營權人失去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要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是要支付給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者的。結合上述案例,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而安置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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