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幾人簽字才有效?繼承人為何不能見證遺囑?遺囑“偏心”可能違反法律規定?什么樣的遺囑才是“合格”遺囑?法院如何辦理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甲與被告李乙、李丙、李丁。原告李甲將其余三名子女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據遺囑繼承其父親李某的遺產房屋。原告李甲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代書遺囑2份,第一份遺囑正文寫明了被繼承人李某名下遺產房屋全部由李甲繼承,在落款“父親遺書”處簽有“李某”的簽字,在落款“代筆人”處簽有“魯某某”的簽字,在落款“旁聽人”處由李丁簽字確認,該份遺囑的落款時間為2008年11月;第二份遺囑落款時間為2011年1月,遺囑正文與第一份基本一致,但正文由被告李丁書寫。對于上述2份遺囑,被告李乙、李丙均不予認可,原告甲與被告李丁予以認可。
審查結果
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李甲提交的遺囑效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又根據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對于第1份代書遺囑,“代筆人”為魯某某,“旁聽人”為李丁,而李丁系被繼承人李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故該份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對于第2份代書遺囑,系由李丁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據此,李甲所提交2份代書遺囑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對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英云律師提示
遺囑人需按照法律規定,規范訂立遺囑,避免出現因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認為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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